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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普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
2024/11/26 来源:日照人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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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王即将入职一家公司,与公司签完合同后,自己跑去即将要工作的办公室,手指不小心被办公室设备划断,小王遂申请工伤。在劳动关系认定环节双方产生争议,小王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小王仅是签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未开始用工,其自行跑到办公室也非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学习,双方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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