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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过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可以吗? |
2021/3/30 来源:日照人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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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小李到某贸易公司工作,因该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李和公司沟通未果后,通过微信向公司领导发送了辞职通知,该条微信通知明确了因公司存在未缴纳保险过错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在庭审过程中,小李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单位否认收到申请人的离职申请。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方式,实践中一般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在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时,微信作为电子送达的一种方式,对证据的效力及保存要求更高。第一、要确认微信发送的相对方身份;第二、表述内容要清楚完整,并确认收到;第三、要保存好原始载体。
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小李在庭审中没有出示原始载体,且发送的相对方显示为微信昵称,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收到方身份,因此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定该送达不构成有效送达,依法驳回了小李的主张。
案情评析
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采取电子送达方式要更加慎重,要确定接收人的身份、保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不构成有效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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