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协议支付工资合法吗? |
2021/2/19 来源:人社法律服务 |
|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22日,李某等10名民工在A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做钢筋捆扎工作。工程完工后,公司未向李某等人支付工资76000元。随后,A建筑公司称因资金周转困难,2020年6月24日与李某等10人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商定,公司将在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付清工资76000元。
2020年8月6日,李某等10人要求公司立刻付清被欠的工资。公司认为李某等人违反协议,不同意支付所欠的工资。于是李某等就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
最终,仲裁委裁定,公司应立刻付清李某等10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76000元。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工资支付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案件分析
对于本案,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合法。因为,劳动关系双方已确定了被欠的工资数额,公司提出资金周转困难,且与民工已达成支付协议。此情形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民法规定。这也体现了遵循当事人意愿,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力干涉的立法精神。此协议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要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不合法。因为,民法虽然有意思自治原则,但民法也有意思自治限制原则。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李某等10名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将在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付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精神,但工资支付协议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四项规定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支付期间,至少应发给劳动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
由此可见, 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力支付工资,并且需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具备并提供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据,如相关财务报表,财务记账凭证,财务账本等。本案中,A公司拿不出达成的书面协议经工会组织同意的证据,也拿不出生产经营和资金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据。而且,约定的延期支付时间超过六个月,违反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案中的工资支付协议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延伸思考
工资是劳动者给付劳动后应得的对价,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生存权益及生活质量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有系统而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保证劳动者依法及时足额拿到劳动收入,以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不同原因与劳动者订立工资支付协议或口头协议。此类协议客观上讲,既是工资支付不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混淆民法给付之债约定性与劳动法欠薪支付强制性界限的错误法,理应加以纠正。 |
|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日照人才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