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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女子在饭店工作时受伤 饭店判赔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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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3 来源:日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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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马姓女子在饭店操作揉面压皮机时,因掀起了入面防护网等不当操作,致使右手手指被压伤。医疗费花去了一万七千多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马女士所在的饭店需支付她41656元。
事发2013年11月25日,马女士右手手指被压伤后,饭店立刻将她送到日照市人民医院诊治,后来又把她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诊治。马女士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5天,住院期间由其朋友护理。经诊断,马女士右手食、中、环指末节指骨骨折及右手中、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其伤情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马女士提出了赔偿要求。饭店认为,压面机上明确写着提醒,“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将入面防护网拆掉,以免发生人身伤害”,是马女士自己操作不当引起了事故,责任应由她自己承担。再者,马女士受伤后入院期间所花的各项费用,都由饭店支付的,还安排了一个专人护理,垫付款应由马女士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马女士受雇于饭店,从事面点制作,便与饭店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马女士操作不当,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50%的责任。饭店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权利和利益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医疗费花费一万七千多元,为啥饭店承担一半责任还要赔偿四万多元?马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的损失费用主要如下:
医疗费17834元。该项费用主要根据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计算。
残疾赔偿金56528元。按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的标准计算20年再乘以10%的伤残系数予以计算。
护理费350元。按住院5天,每天护理费7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
误工费8400元。参照公安部《关于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马女士的误工时间为90日,对其误工费按照月收入2800元以误工90日予以确认。
交通费200元。马女士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但马女士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然产生交通费用,酌情认定为200元。
综上,费用共计83312元。按照饭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16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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